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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stone Law Firm

54 案例改編分享-監獄篇09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 -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蕭逸華律師、鄭育庭律師、郭兆洋法務共同撰擬

 

戒護主管調取伺服器封包Log、將資訊主管私自植入木馬側錄下屬私生活並栽贓資安外洩移送懲處,機關聘請的外部資安委員卻判定「機關防護演練之程序瑕疵,難認霸凌」

在戒備森嚴的看守所與監獄裡,收容人資料庫與舍房電子門禁系統是矯正機關的核心樞紐。我們身為資訊管理公務員,嚴守資安法規與保密協定。我們從未想過,有一種霸凌,長官為了除掉不願幫其私用印表機核銷耗材的工程師,竟私下在下屬公務與私人筆電植入遠端木馬截圖軟體,二十四小時偷拍其視訊鏡頭與鍵盤輸入,甚至將該木馬程式包裝為外部攻擊,反向栽贓下屬「涉嫌洩漏受刑人個資給黑道」;當戒護科長會同外部專業鑑識團隊徹查,以封包來源IP與伺服器日誌(Log)當場抓獲該主管之犯罪鐵證並呈報機關「公務人員職場霸凌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時;機關遴聘的外部資安顧問與特約律師,卻在長達數十頁的調查報告中,將非法的木馬跟監輕描淡寫洗白為:「被申訴人係出於維護機關核心資料庫之高度戒備心態,未依標準程序進行『資安紅隊滲透演練』,其手段雖有行政瑕疵,然本質係為機關資安著想;且申訴人最終未受刑事起訴,難認有身心實害,全案不成立霸凌,僅促請業務單位落實演練通報。」妳,看著那份用「演練瑕疵」掩蓋監控構陷的公文,在冰冷的伺服器機房裡心驚膽顫。

這篇文章,是一個關於監所資訊管理專員,在主管「查獲數位鐵證移送」、但機關審查委員會卻以「資安演練過度」為由輕描淡寫壓案下的真實故事。這不是演練瑕疵,這是長官利用資訊特權實施妨害秘密、構陷下屬的重大體制不法侵害。

一場假借「資安演練」的數位絞殺:從「植入木馬」到「演練瑕疵洗白」的三階段

家銘(化名)是一位通過高考分發至某看守所負責資訊維運的資深工程師。因在辦公室資材審核中,拒絕為負責督導資訊業務之女性主管「汪專員」不合規採購的大額私人電腦耗材簽章,遭到汪專員無底線的報復構陷。

第一階段:私植木馬全天候監控與栽贓外洩(以「黑客攻擊」為名的司法陷害)

汪專員利用管理員權限,私自在家銘的公務電腦植入具備鍵盤側錄與螢幕自動截圖功能的惡意程式,甚至遠端開啟筆電鏡頭窺探家銘的一舉一動。一週後,汪專員突然向首長通報,指稱發現機關伺服器有大量收容人個資外流,並當眾指控「封包來自家銘的電腦」。汪專員在全辦公室面前拍桌痛斥家銘是「勾結黑道的內賊」,威脅將其移送廉政署偵辦。

第二階段:長官引進數位鑑識破案移送(建立封包鐵證)

直屬戒護長官深知家銘為人端正,立即啟動獨立資安稽核,查扣機房防火牆封包日誌(Syslog),並請法務部專業數位鑑識專家進行解析。鑑識結果震撼全所:該惡意封包的控制端IP竟然直接來自汪專員的個人辦公室電腦,證實全案係汪專員自導自演的構陷栽贓!長官當即具狀立案,以汪專員涉犯《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及《公務人員保障法》重大職場霸凌,全卷移送機關「公務人員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要求嚴辦。

第三階段:機關審議小組的「演練過度論」(大事化小的技術性結案)

全案移送後,機關聘請了兩位外部資安學者與機關代表組成調查小組。汪專員係高層愛將,調查小組竟全盤採信汪專員事後狡辯之詞,在調查報告中荒誕記載:「汪員私植監控程式,主觀上係為測試同仁資安警覺性之『內部紅隊對抗演練』,因欠缺事前報備程序,致衍生誤解;且家銘經查證後已洗清外洩嫌疑,未受實質司法訴追,客觀難認造成重大身心危害,全案不構成職場霸凌,僅促請業務承辦精進資安測試通報流程。」機關隨即輕放結案,對汪專員僅予口頭指正。家銘看著這份將惡意窺探與栽贓洗白為「演練」的公文,引發重度急性創傷後抑鬱。

法律的防護網:私植木馬涉犯刑事公訴罪,演練藉口不能阻卻違法

許多機關管理層常以「資訊安全防護」或「內部測試」為幌子,掩蓋對特定員工實施的違法監控與構陷。然而,國家刑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令嚴禁此等狡辯:

依據《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更明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主管私植木馬側錄下屬畫面與鏡頭,已直接構成刑事公訴罪,絕無任何所謂「行政演練」之免責空間!

此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調查決定有重大違法或事實認定嚴重背離事證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撤銷並命重行調查。審查小組將明確之刑事不法曲解為「程序瑕疵」,顯已違反論理法則!若機關知悉違法監控栽贓卻採納虛偽報告輕描淡寫壓案、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負責人員亦將面臨法定罰鍰。受害公務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並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一個讓所有資訊專業人員戰慄的機房夜哭

深夜,機房伺服器風扇發出刺耳的呼嘯聲,家銘坐在閃爍著綠光的終端機前,手裡拿著那張判定「資安演練過度、難認霸凌」的審查公文。他看著自己的筆電鏡頭,即使貼上了黑色膠帶,依然感到背後有雙冰冷惡毒的眼睛在盯著自己。他痛苦地抱頭啜泣:“長官把封包IP和她電腦裡的監控軟體都抓到了,為什麼那些委員還可以睜著眼睛說這是『紅隊演練』?難道在這家機關裡,只要長官一句為了資安,就可以隨意入侵我的電腦、把我誣陷成黑道間諜,最後只要一句口頭指正就全當沒事嗎?”

捍衛尊嚴:用封包Log鐵證反擊,向地檢署告發入侵電腦罪與妨害秘密罪

親愛的朋友,請你務必明白:數位足跡不會說謊,植入木馬是刑事犯罪,絕不是什麼「演練瑕疵」!委員為機關洗白的報告在刑事司法面前毫無免責效力!

面對數位監控構陷與機關演練洗白,請採取以下具體法律行動:

一、保全查扣之防火牆Log日誌與鑑識報告:透過合法管道請求協助備份鑑識團隊出具之數位鑑識報告、控制端IP對應紀錄及木馬軟體原始碼存證,證明木馬確由汪員電腦所發起。

二、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並指摘「認定事實嚴重悖離法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嚴正指摘機關將刑法入侵電腦罪與妨害秘密行為曲解為「演練瑕疵」之重大違法,請求保訓會撤銷原決定並命機關重行調查。

三、向地檢署正式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與妨害秘密罪告訴:檢具鑑識報告與封包截圖,向地檢署控告汪專員涉犯《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若其曾具名向檢警告發則併告誣告罪;同步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機關首長包庇犯罪之失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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