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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stone Law Firm
51 案例改編分享-監獄篇06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 -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蕭逸華律師、鄭育庭律師、郭兆洋法務共同撰擬
總務科長查獲抽件藏匿母帶、將主管惡意隱匿檢察官釋放公文栽贓涉犯違法羈押移送懲處,機關審查調查小組卻以「公文收發系統偶發性延宕、難認故意」輕描淡寫結案,把重大司法陷阱說成軟體瑕疵
在監獄的總務科名籍股,受刑人刑期折抵、縮刑計算與開釋公文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司法紅線。我們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38條,在執行期滿當日午前必須完成釋放,多關一分鐘都是涉及重大違法拘禁的刑事責任。我們從未想過,有一種最為狠毒的職場設局,長官為了除掉不願配合造假的基層,竟故意隱匿檢察署指揮執行的開釋公文,企圖誘發「逾期釋放」重大疏失再全盤栽贓。總務科名籍股資深主管,故意將檢察官送達之受刑人免刑開釋指揮書私自抽走藏匿三天,直到刑期屆滿當日傍晚受刑人家屬大鬧,才將公文塞進基層名籍員抽屜,並當眾咆哮栽贓:「是妳延誤公文!妳想去坐牢嗎?」直屬總務科長察覺有異,調取公文電子收發日誌(Log)與監視器,當場查獲該主管親手抽件藏匿之鐵證,嚴正以公務員登載不實與重大霸凌移送機關公務人員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然而,機關召集的審查小組在內部運作下,竟在調查報告中寫道:「經查全案係因電子公文收發伺服器暫態性同步異常,致公文派案產生時間差,該主管雖有處置急躁,難認有蓄意栽贓陷害之主觀意圖;且受刑人當日已順利開釋未釀國賠,核非屬職場霸凌,僅促請資訊單位優化系統,對該員予以書面告誡。」妳,看著那張將蓄意陷害扭曲為「電腦當機」的公文,在司法深淵的邊緣不寒而慄。
這篇文章,是一個關於監獄名籍收發承辦員,在直屬科長「秉公破案移送」、但機關審查小組卻以「電腦系統延宕」為由大事化小壓案下的真實故事。這不是公文疏漏,這是長官利用司法紅線蓄意構陷下屬、涉犯重大不法的制度性致命霸凌。
一場假借「公文延誤」的司法構陷:從「抽件藏匿」到「系統當機洗白」的三階段
安琪(化名)是一位任職滿兩年的總務科名籍管理員,平日核對刑期極度嚴謹。因在內部審查時,指出了「張股長」計算某位受刑人縮刑日數有誤(違反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縮刑規定),遭到張股長無底線的報復構陷。
第一階段:抽換釋放指揮書與惡意栽贓陷害
地檢署送達一份受刑人假釋核准之開釋指揮書,依規定應辦理出監(監獄行刑法第138條)。張股長趁安琪午休時,私自從公文收發夾將該份正本抽走,鎖進自己的私人置物櫃整整三天。直到開釋期限屆滿當日下午,受刑人家屬與律師在接見室抗議,張股長才神色慌張地跑回辦公室,將公文強行塞入安琪的公文箱,當著全科同仁面前大聲咆哮:“安琪!妳是怎麼收發的?公文壓在妳桌上三天!逾期釋放受刑人涉犯刑法私行拘禁罪,妳就等著被辦吧!”安琪當場嚇得全身發軟、痛哭失聲。
第二階段:總務科長調取電子Log與錄影破案
直屬總務科長深知安琪辦事嚴謹,深感事有蹊蹺,當日親自協同政風人員調取機關收發室電子公文系統之登入日誌(Log),發現公文早在三天前已被張股長帳號簽收;隨後調閱辦公室走廊高解析度監視器,清楚拍下張股長當日午休時走到安琪桌前抽走公文並藏入置物櫃的完整畫面。科長震怒,當場查扣錄影母帶,並撰寫重大違失調查報告,以張股長涉犯刑法公文書不實登載、公然侮辱與重大職場霸凌,正式陳報機關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建請於認定成立後移送考績委員會懲處。
第三階段:機關審議小組的「系統當機洗白術」
全案進入調查小組後,因內部人情關係牽扯,高層定調「不能讓名籍業務爆出長官誣陷屬下違法拘禁的醜聞」。外聘委員與機關代表在審議後,竟在調查報告中記載:“經查本案公文流向,主要係因公文傳遞系統於特定時段產生同步延遲之伺服器異常;張股長主觀上係因急迫而代為保管公文,其後放置安琪桌上純屬公文移轉處理欠妥,難認具有蓄意構陷之故意;且受刑人當日已完成釋放,未衍生國賠或實質損害,核非屬職場霸凌,申訴不成立,僅對張員予以書面告誡。”機關隨即結案。安琪看著這份將惡意栽贓洗白為「電腦當機」的公文,在體制權力的黑箱面前徹底絕望,引發重度憂鬱症。
法律的防護網:栽贓下屬涉犯刑事罪責,審查小組扭曲物證屬違法裁量
在講求公文責任的行政體制中,長官抽件栽贓下屬企圖使其背負法律責任,是最陰險的犯罪型霸凌。然而,法律嚴格禁止機關以技術藉口掩蓋實質不法: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主管利用職權故意隱匿公文、於眾人面前栽贓下屬涉犯違法拘禁罪責,已嚴重逾越職務合理範圍,構成極端重大之職場霸凌;該行為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04條「強制罪」,若在公文系統或簽呈上為不實登載,更涉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若進一步具名向司法或監察機關提出申告,則構成《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此外,機關審查調查小組在監視器明確拍下抽件藏匿之情況下,竟將個人不當行為曲解為「伺服器當機延遲」,顯已背離客觀物證與經驗法則,構成實質調查之重大瑕疵!保訓會於審理再申訴時,得依職權命令機關重行調查;機關若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應負責人員亦將面臨保訓會之法定罰鍰裁處。受害公務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並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追究施暴長官之法律責任。
一個讓所有司法守門人戰慄的深夜悲鳴
深夜,安琪坐在冰冷的總務科名籍卷宗室裡,手裡拿著那份將長官栽贓寫成「伺服器異常」的審查決議函。她看著桌上那台日夜運作的公文電腦,全身止不住地顫抖。差一點點,只要再晚半個小時,她就會背負行政懲處與刑事偵查。她痛苦地抱頭痛哭:“科長連她伸手抽公文的錄影帶都抓到了,為什麼那些委員還可以昧著良心說是『電腦當機』?如果連公文系統都可以被拿來當作害人的刀,如果長官的栽贓可以被一句書面告誡輕輕放過,那我們守著這條法律底線,到底還有什麼意義?”
捍衛尊嚴:用系統Log與錄影鐵證反擊,向保訓會提請專案撤銷洗白決議
親愛的朋友,請你務必明白:電子數據不會說謊,監視器拍下的黑手更不可能被「伺服器延遲」抹殺!委員的洗白報告在國家公務人員救濟機關面前全是違法無效的廢紙!
面對公文栽贓與機關系統當機洗白,請採取以下具體法律行動:
一、保全總務科長查扣之系統Log紀錄與監視器錄影:透過合法管道請求協助將當日電子公文收發系統之完整稽核日誌(包含操作帳號、時間點)、走廊監視器抽件影片進行完整備份封存。
二、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並指摘「認定事實嚴重悖離客觀證據」: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嚴正指摘機關審查調查小組將故意抽件誣陷曲解為「系統當機」之重大違法,請求保訓會撤銷原決定並命機關重行調查。
三、向地檢署正式提出刑事告訴:檢具公文Log日誌與監視器影像,向地檢署控告張股長涉犯《刑法》妨害名譽、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罪嫌;同步向政風與廉政機關檢舉機關人員違法失職責任,徹底討回法律清白與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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