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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stone Law Firm

49 案例改編分享-監獄篇04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 -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蕭逸華律師、鄭育庭律師、郭兆洋法務共同撰擬

 

衛生科長秉公查扣短缺裝備紀錄、將主管故意扣押N95口罩強逼進肺結核隔離舍房移送調查,機關外聘委員卻在報告寫下「申訴人最終未確診染疫,難認身體受害,僅屬物資調配認知落差」

在收容數千名受刑人的大型監獄裡,病舍與隔離病房是傳染病防治的最前線。我們依據《監獄行刑法》第49條與第57條,負責受刑人傳染病篩檢、投藥與健康評估。我們以為,醫療防護裝備是保障醫事人員生命安全的底線。我們從未想過,有一種霸凌,會把致命病毒當作整肅下屬的武器。衛生科資深護理長因個人恩怨,故意鎖死庫房,扣押合格N95口罩與防護衣,強令患有氣喘的年輕公職護理師僅配戴普通外科口罩,進入收容開放性肺結核與疥瘡重症受刑人的病舍採檢抽血,並在走道拍桌恐嚇:「怕死就不要考監獄公職!今天不進去,我就簽辦妳違抗命令免職!」當直屬衛生科長查明真相,親自調取庫房監控、保全物資發放清冊,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職安不法侵害規範嚴正移送機關「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時;機關遴聘的外部公衛學者與特約法律顧問,卻在長達一個月的審議後做出荒唐結論:「經查申訴人經篩檢並未感染結核菌,難認有具體身體健康危害;護理長此舉係基於庫存物資控管之權限考量,雙方僅屬物資調配認知落差,非屬職場霸凌,不予處分。」妳,拿著那份輕描淡寫的公文,看著自己因極度恐慌而日夜嘔吐的診斷書,徹底被體制的冷酷擊垮。

這篇文章,是一個關於監獄衛生科護理師,在直屬長官「依法查扣移送」、但機關與外聘委員卻以「未發病即無實害」為由輕描淡寫壓案下的真實故事。這不是物資調配,這是拿基層醫事人員性命冒險、涉犯刑法與職安法規的惡劣職場不法侵害。

一場假借「物資管控」的病毒威脅:從「惡意扣裝」到「未染疫無罪」的三階段

欣儀(化名)是一位通過公職護理師高考分發至某男子監獄衛生科服務兩年的醫事人員。因在內部感控會議中,直言指出監內特定重症舍房通風不良(違反監獄行刑法第52條),觸怒了負責採購控管的「沈護理長」。

第一階段:故意扣留防護裝備與死亡威脅

某週,病舍收容兩名確診具高度傳染性之開放性肺結核受刑人,需每日進房抽血與深部痰液採集。沈護理長故意將存放專業防護裝備的鐵櫃上鎖,拒絕發給欣儀N95口罩與隔離衣,只扔給她一個薄布外科口罩,冷笑命令:「物資要省著用!妳戴這個進去採檢就好。」欣儀表明自己有先天性氣喘舊疾且依感控SOP必須配戴N95,沈護理長當眾拍桌斥責:「就妳規矩多!不進去就是怠忽職守,我立刻簽呈給典獄長將妳記大過處分!」欣儀在無退路下,顫抖著走進充滿劇烈咳嗽聲的狹小病舍,全程處於極端致命恐懼中。

第二階段:衛生科長秉公查扣並如實移送

事後,直屬衛生科長(醫師出身)得知此事震怒,立即親自會同政風人員開箱清點庫房,當場查獲庫房內堆滿數百具未拆封的中央撥發N95口罩與防護裝備,證實沈護理長係「刻意刁難扣發」。科長調閱走廊監視器,記錄沈護理長拍桌阻攔發放之畫面,並以《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撰寫詳實專案調查報告呈報典獄長,直指護理長蓄意危害同仁生命安全,建請移送機關公務人員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並於認定成立後由考績會從嚴懲處。

第三階段:機關外聘委員的「無實害洗白術」

全案移送機關公務人員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機關聘請了某大學洪教授與外聘法律顧問擔任外部委員。在審議過程中,沈護理長辯稱「只是物資節約管理」。調查小組明知庫房物資充裕,卻在調查報告中曲解要件,寫道:「查申訴人案發後經X光及血液篩檢,確認並未感染結核桿菌,客觀上難認有具體身體健康損害之實害結果;沈員扣發口罩係基於物資掌控之主管職權,縱有不周,核屬內部物資調配之認知差異,難謂構成職場霸凌要件,全案不予成立,僅促請注意物資領用流程。」機關隨即採納該報告,對護理長免予任何處分,公文輕描淡寫結案。欣儀看著這份將她置於生死邊緣卻認定「無害」的公文,引發重度創傷後應激障礙與恐慌症。

法律的防護網:危害生命安全不以發病為要件,強逼無防護暴露涉犯刑法

部分機關與外聘委員常以「未造成實體感染或死亡」為藉口,為長官的致命刁難脫罪。然而,現代職業安全衛生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令嚴格禁止將危險行為合法化: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工作安全衛生防制。主管故意扣押法定防護裝備、強令患有氣喘之公職醫事人員暴露於法定傳染病飛沫環境,已違反相關生物病原體感染預防規範,更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再者,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職場霸凌之核心在於「逾越必要合理範圍造成身心健康危害」,強迫暴露於致命感染環境所引發之極端急性恐慌、焦慮與精神創傷,即屬法定身心健康危害,絕非必須等到受害者確診肺結核才算霸凌!外部委員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調查決定具有重大違法瑕疵。若機關知悉重大危害卻怠於依法處置、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保訓會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裁處機關應負責人員罰鍰。受害人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並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一個讓所有醫護執法者戰慄的更衣室哭訴

深夜,欣儀坐在空蕩蕩的衛生科換藥室裡,雙手死死掐著氣喘吸入劑。她看著桌上那張寫著「申訴人未感染結核菌、難認有實害」的調查公文,耳邊不斷迴響著肺結核受刑人在自己臉邊咳嗽的喘息聲與護理長得意的冷笑。眼淚浸濕了她薄薄的制服,她痛苦地悲泣:“科長幫我把整箱藏匿的口罩都搜出來了,為什麼坐在冷氣房裡的委員,可以輕描淡寫地說這只是『物資調配認知落差』?難道只有當我真的染上肺結核、咳出鮮血死在病舍裡的時候,我的痛苦才配被稱作霸凌嗎?”

捍衛尊嚴:戳穿「未死即無害」的偽善審查,向保訓會提請專案撤銷

親愛的朋友,請你務必明白:生命安全不容拿來對賭!未發病是你的幸運,不是霸凌者的免責券!機關與委員的輕描淡寫公文,在保訓會的法定外部審理面前全是違法違規的廢紙!

面對致命環境刁難與委員會洗白,請採取以下具體法律行動:

一、保全衛生科長清點庫房公文與物資盤點底冊:透過合法管道請求衛生科長提供當初查獲數百個N95口罩之現場清點簽呈影本、監控畫面備份及受刑人確診肺結核之檢驗報告,證實主管惡意扣押物資之客觀事實。

二、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並指摘「擅增法律所無之實害限制」: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嚴正指摘機關審查調查小組以「未確診傳染病即無危害」之認定嚴重違反職安法理與醫學常理,請求保訓會撤銷原決定並命機關重行調查。

三、向地檢署正式提出強制罪告訴並向相關主管機關檢舉:檢具庫房查扣紀錄與身心科急診診斷書,向地檢署控告沈護理長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同步提出公務人員工作環境安全檢舉,追究未盡職安防護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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