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Greenstone Law Firm
47 案例改編分享-監獄篇02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 -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蕭逸華律師、鄭育庭律師、郭兆洋法務共同撰擬
警衛隊長秉公將全案移送調查、筆錄錄音確鑿,機關的決議書卻寫著「被申訴人係為提升管教效能、語氣偶有急躁,難認霸凌」,那一刻我才明白,制度的完美流程只是一場精心編排的洗白大戲
在講求縮短刑期與低度戒護的外役監遴選作業中,每一步審查都攸關社會公平與受刑人的重大權益。我們身為調查分類與名籍人員,嚴格依據《外役監條例》第4條清查重大暴力前科。我們從未想過,當資深女督導因關說特定受刑人遭拒,在大辦公室逼迫基層管理員罰站、甚至在主管走廊強按其下跪「向長官認錯」時,直屬警衛隊長展現風骨,依法受理申訴、調閱走廊監視器、製作完整訪談筆錄並呈報機關審議;然而,案件進入由副典獄長主持的審議委員會後,厚達數十頁的暴行卷證卻被巧妙稀釋。調查結論公然無視強制下跪與威脅事實,輕描淡寫定調為「雙方因業務認知歧異,督導溝通語氣稍嫌嚴厲,非屬職場霸凌,僅予口頭提示注意溝通技巧」,對受害者僅做出「雙方應加強同理、各自檢討」的荒謬決議。妳拿著那份蓋滿機關大印的決議書,看著加害主管若無其事地繼續巡視,全身冰冷。
這篇文章,是一個關於基層公務員,如何在直屬長官「依法查辦」、但機關審議機制卻「大事化小、輕描淡寫壓案」下,遭受程序背叛與急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真實故事。這不是管理磨合,這是機關濫用行政審查特權、為施暴幹部洗脫刑責的重大體制不法侵害。
一場看似正義的程序大戲:從「隊長立案」到「委員會洗白」的三階段
孟婷(化名)是一位在外役監負責受刑人名籍與遴選資格初審的公務人員。因在審查某毒品累犯受刑人時,發現其不符《外役監條例》第4條消極資格,拒絕為資深女督導「何督導」放行假釋縮刑積分,引發何督導的瘋狂報復。
第一階段:辦公室暴力逼跪與隊長依法嚴查(正義啟動的假象)
何督導在中央台走廊將孟婷攔下,搶奪其審查公文夾摔在地上,並當著兩名備勤同仁的面,用力按壓孟婷肩膀強令其當眾下跪道歉:「妳算什麼東西!今天不跪下向我認錯,我就讓妳連公務員都幹不下去!」孟婷身心重創,隨即向直屬警衛隊長報告。警衛隊長深富正義感,嚴厲斥責此等暴行,當日立即啟動《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職安通報程序,調取走廊監視器畫面,對在場兩名證人製作詳實筆錄,並附具「建請依刑法強制罪、公然侮辱移送並記大過」之嚴正意見,將全卷移送機關考績委員會及審議小組。
第二階段:審議小組的文字遊戲與證據閹割(以「機關和諧」為名的降溫洗白)
然而,卷宗送達機關高層後,氛圍瞬間轉變。副典獄長召集內部委員,私下表示「外役監近期正值法務部評鑑,爆出逼跪醜聞全監考績受牽連」。審議會議中,何督導聲淚俱下辯稱「只是情急之下碰觸肩膀,下跪是對方自己坐倒在地上」。委員會在未傳喚隊長到場說明的情況下,竟在決議書中將按壓下跪刻意淡化為「肢體接觸容有過當」,將言語恐嚇淡化為「情緒管理欠佳」。決議結論正式記載:「本案純屬業務溝通衍生之誤解,被申訴人出發點係為維護作業期程,尚難認定構成職場霸凌要件,請雙方日後注意溝通技巧。」
第三階段:輕描淡寫的結案通知與受害者的二度深淵(加害者毫髮無傷的嘲弄)
一週後,孟婷收到了機關正式函復的公文。何督導僅受到「口頭告誡」,考績與主管加給毫髮無損,隔天依然昂首闊步走進辦公室,甚至在茶水間對著孟婷冷笑:「告我啊?妳看有用嗎?」而直屬隊長因替孟婷出頭,在主管會議上遭到副典獄長嚴厲批評「不識大體、擴大內部矛盾」。孟婷看著那張輕描淡寫的公文,明白體制已聯手將真相抹殺,在巨大的被背叛感中,引發嚴重解離性焦慮與創傷崩潰。
法律的防護網:機關審議故意輕放包庇,保訓會得撤銷重查並裁處首長重罰
「許多矯正機關面對內部嚴查的案件,往往在最後關頭利用文字修飾將暴行降級為『溝通不良』,試圖在形式上交代、實質上包庇。然而,公務人員保障法制絕不容許此等黑箱洗白: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衛生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情節重大者,縱非持續發生亦構成職場霸凌。受害公務員面對機關『官官相護、大事化小』的扭曲決議,絕非只能吞忍,得依同法第78條規定,於收到機關復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由外部獨立審查機制撤銷違法瑕疵的機關決議,責令重新查處。
更甚者,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機關知悉職場霸凌情形若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包括縱容施暴者、以文字修飾掩蓋霸凌事證),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應負責人員最高可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鍰!而女督導以強暴手段強按肩膀逼跪,更已明確該當《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非機關行政決議所能一手遮天。」
一個讓所有守法公務員心死的夜半悲歌
深夜,孟婷坐在桌前,一手拿著隊長當初詳實記錄的調查筆錄草稿,另一手拿著機關用四號公文紙印發的「尚難認定霸凌、僅予口頭告誡」決議函。她看著「溝通技巧欠佳」六個字,淚水無聲地滴落在公文關防大印上。她痛哭失聲:“我的長官那麼努力替我蒐集證據,錄音、錄影全部齊全,為什麼進了那一間審議室,逼我下跪的暴行就可以被輕飄飄地抹去?難道在這座高牆裡,只要長官們想和諧,受害者的屈辱與尊嚴,就只配換來一句無關痛癢的口頭告誡嗎?”
捍衛尊嚴:跨越機關洗白迷障,持原始卷證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親愛的朋友,請你務必明白:機關的輕描淡寫決議不是終點,正是保訓會啟動外部獨立審查的起點!直屬長官替妳建立的完整事證卷宗,就是撕破高層和稀泥面具的最強武器!
面對機關審議故意輕放壓案,請採取以下具體法律行動:
一、保全直屬長官最初呈報之完整調查卷宗:透過合法途徑向直屬長官請求確認當初移送之調查報告全卷、監視器截圖、證人證詞與建議處分清單,證明基層長官已查明霸凌事實,係機關審議小組蓄意扭曲事實。
二、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並聲請調卷: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8條規定,自收受機關輕描淡寫復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逕向考試院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並在理由書中指明機關決議「認定事實顯悖於證據、涉嫌包庇」,聲請保訓會調閱全案原始錄音與監視器母檔。
三、向地檢署正式提起刑法強制罪告訴:跳過矯正署行政體系,檢具監視器事證與驗傷單,向地檢署直接控告女督導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強暴逼跪)及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由檢察官啟動刑事偵查,讓企圖在公文上大事化小的長官們共同承擔司法調查壓力。
#職場霸凌 #外役監條例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保訓會再申訴 #輕描淡寫結案 #行政吃案 #口頭告誡洗白 #強制罪 #逼迫下跪 #公務員尊嚴
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