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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stone Law Firm

46 案例改編分享-監獄篇01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 -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蕭逸華律師、鄭育庭律師、郭兆洋法務共同撰擬

 

我以為穿上深藍制服是為了執行國家刑罰與維護法治,直到女主任為了立威,逼我在中央台當著上百名受刑人面前跪下磕頭,典獄長卻將我的申訴單塞進碎紙機,冷笑說「長官訓話妳敢告狀?以和為貴,不然滾蛋」

在女子監獄的舍房區,長廊兩側是一格格鐵窗。我們深知《監獄行刑法》對人身安全與管教秩序的規範,每天在高度緊繃的神經中落實巡查。我們從未想過,有一種霸凌,會徹底擊碎身為執法人員的最後一絲尊嚴。女性主任管理員因點名簿上一筆字跡潦草,在早操集合時間,當著全場上百名女受刑人與執勤同仁的面,厲聲命令年輕女管理員:「妳給我跪在中央台前磕頭反省!妳這種態度連犯人都不如!」在權力懸殊與軍事化服從的恐懼下,妳雙膝著地,任由受刑人的嘲弄眼光與竊笑將妳的心撕碎;當妳淚流滿面、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向典獄長遞交正式霸凌申訴通報時,典獄長卻當著人事主任的面將申訴書送進碎紙機,拍桌痛斥:「主任是為了機關威信!妳當眾丟臉是妳自己失職,還敢來申訴長官?做公務員要懂得以和為貴,要是鬧到保訓會讓機關評鑑扣分,年終考績直接給妳打丁等免職!」妳,從一個驕傲的國家公務員,變成了一個尊嚴盡失、被體制聯手逼入絕境的活死人。

這篇文章,是一個關於女性監所管理員,如何在女性主管的「當眾逼迫下跪」與機關首長的「惡意吃案、毀滅證據」下,引發重度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真實故事。這不是管教立威,這是假借公權力之名,犯下刑法強制罪、公然侮辱罪與公務人員保障法重大違法的體制暴力。

一場假借「紀律整肅」的公開處刑:從「點名挑刺」到「大廳下跪」的三階段

思婷(化名)是一位剛通過司法特考分發至某女子監獄滿一年的年輕管理員,做事細心,深受同儕信賴。然而,主管舍房的「周主任」以作風狠辣、手段專橫聞名,對高學歷的新進同仁尤具敵意。

第一階段:日常勤務的刻意挑刺與公開斥責(以「細節考核」為名的威權壓迫)

某日早晨點名,周主任拿著點名簿,挑剔思婷在某一房號的阿拉伯數字書寫不夠端正,當場在值班台拍桌咆哮:「字寫得歪七扭八,妳到底有沒有帶腦子來上班?高材生了不起嗎?連這點小事都做不好,妳根本不配穿這身制服!」思婷低頭認錯並立即重謄,周主任卻將簿冊狠狠砸在思婷腳邊,命令其在走道立正罰站一小時,不准接聽對講機或喝水。

第二階段:受刑人面前的強制下跪屈辱(以「向體制認錯」為名的人格謀殺)

早操集合時間,全場動員上百名受刑人列隊。周主任手持擴音器,突然點名思婷出列站到中央台前方。周主任指著思婷大吼:「妳剛才態度不服管教,今天不殺一儆百,以後犯人怎麼管?給我跪下!對著國旗跟全體同仁跪下磕頭認錯!」思婷僵在原地、全身發冷拒絕下跪,周主任竟衝上前,用力按壓思婷的肩膀將其強行按跪在地,厲聲尖叫:「跪好!向全監同仁說妳是廢物!」周圍受刑人雜役發出竊笑與低語,思婷雙膝重重砸在冰冷的水泥地上,淚水崩潰決堤,尊嚴在瞬間被徹底踩碎。

第三階段:向典獄長申訴遭當面碎紙與免職恐嚇(以「以和為貴」為名的體制吃案)

思婷在同組同仁攙扶下離開現場,當日持身心科急診診斷書與兩名目擊同仁的書面說明,正式向典獄長提出《公務人員保障法》職場霸凌申訴書。典獄長閱畢後,冷笑著將申訴書直接放進辦公室的電動碎紙機,在一陣刺耳的絞紙聲中,碎屑落入垃圾桶。典獄長語帶威脅地說:「思婷,監獄是紀律部隊,主管訓誡是天經地義!妳跑來申訴長官,是嫌機關名聲不夠臭嗎?大家在同一個屋簷下要懂得以和為貴,妳要是敢把這件事捅到保訓會或矯正署,我年底考績直接給妳打丁等免職,讓妳公務員資格徹底取消!」思婷在肉體疼痛、極度屈辱與制度背叛的絕望中,當場過度換氣昏厥倒地。

法律的防護網:逼迫下跪涉犯刑法強制罪,機關首長吃案撕單最重罰百萬

在講求絕對服從的高牆內,管理層常將肢體壓迫與人格侮辱視為「合理立威」,並以「機關和諧」作為吃案藉口。然而,國家法律對人身自由與尊嚴有著不可退讓的紅線: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主管假借權勢,逾越職務合理範圍,以強制手段按壓員工下跪、當眾辱罵,已嚴重構成職場霸凌。該行為更直接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及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尤有甚者,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1條規定,機關應負責人員(包含典獄長)「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機關首長經認定包庇或霸凌成立者,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更依同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對提出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恐嚇考績打丁等免職),處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依同法第6條第1項,報復性考核處分依法「絕對無效」。受害公務員得依第78條跳過機關直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由保訓會直接介入立案調查。

一個讓所有執法者淌血的暗夜絕叫

急診室病床上,思婷看著自己膝蓋上深紫色的挫傷血痕,耳邊不斷迴響著受刑人的嗤笑聲與碎紙機絞碎申訴書的刺耳聲響。她的心臟因為急性創傷而狂跳不止,眼淚如決堤般浸濕枕頭。她抱著發抖的雙肩在黑夜中痛哭:“我通過國家考試是為了執法,不是為了在犯人面前當一條跪著搖尾乞憐的狗!為什麼向首長求救,換來的卻是申訴書被當場碎掉?為什麼施暴者可以高高在上,而受害者卻要被威脅免職?這座高牆關住的到底是罪犯,還是我們這些堅守良知的基層靈魂?”

捍衛尊嚴:跨越高牆黑幕,用保訓會專案審理與刑事告訴討回清白

親愛的朋友,請你務必明白:沒有人有權力叫你下跪!典獄長碎掉的只是一張紙,碎不掉《憲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賦予你的權利!

面對逼迫下跪與高層吃案,請採取以下具體法律行動:

一、全面保全下跪現場監視器與驗傷證明:立即向檢調單位聲請保全中央台走道之監視器畫面,防範影像遭內部銷毀覆蓋;前往公立醫院急診室驗傷,取得載明「雙膝挫傷、急性創傷後應激障礙」之正式診斷證明書。

二、保全首長吃案與免職恐嚇之錄音事證:將典獄長恐嚇「考績打丁等、以和為貴」之談話進行錄音,作為證明首長知悉霸凌卻蓄意包庇、實施不利對待之鐵證。

三、跳過機關直接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並向地檢署提告: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8條直接向考試院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並檢舉典獄長違反第19-1條要求重罰;同步向地檢署正式控告周主任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277條傷害罪,追究刑事與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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