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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stone Law Firm

45 案例改編分享-10人以上企業(金融業篇06)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 -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蕭逸華律師、鄭育庭律師、郭兆洋法務共同撰擬

 

我以為苦讀考取CSIA證照是專業的起點,直到老闆為了替地下無照網紅出研究報告,逼我交出印章借牌,我向高層申訴,換來的卻是一句「這是業界常態,何必小題大作」

在二十人規模的證券投顧公司裡,合格證券投資分析師(CSIA)證照是法規嚴格要求的簽署門檻。我們熬夜苦讀多年、恪遵投顧投信法規,深知簽署研究報告要負連帶民刑事責任。我們從未想過,有一種披著「業務變通」偽裝的違法霸凌,負責人為了賺取暴利、招收會員,強迫擁有合格證照的年輕分析師交出印章,由無照人員代為簽章出具具有推薦買賣意圖的研究報告;當你本於良知拒絕交出印章,並向公司總稽核與董事長提出違法通報時,董事長卻沉下臉訓斥你:「大家都在借牌,這是業界常態!公司花錢請你,你的證照本來就要為公司服務!你這樣小題大作、不識大體,乾脆你滾回家慢慢清高!」你,從一個專業的合格分析師,變成了一個在公司被全面孤立、隨時可能吊銷執照的異類。

這篇文章,是一個關於合格分析師,如何在拒絕「違法租借執照」後,遭受雇主「停權、拔除職務與名譽抹黑」,引發嚴重急性壓力反應的真實故事。這不是業務變通,這是雇主涉犯證券詐欺、強迫勞工涉法並行使精神霸凌的重大不法侵害。

一場假借「業務彈性」的執照強暴:從「強索印章」到「業界常態訓斥」的三階段

彥廷(化名)是一位考取證券分析師證照的年輕專業人員,受聘加入該投顧公司擔任研究員。入職未滿三個月,惡夢便隨之而來。

第一階段:強索印章與地下報告掛名(以「公司資源互補」為名的違規強令)

業務主管「徐副總」直接走到彥廷座位,命令彥廷交出個人分析師專用印鑑與證照影本,要求幫忙為其他幾位不具證照同事在會員專屬報告上任意蓋章送出。彥廷當場表明這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分析師必須親自審核內容方可簽章,徐副總冷笑:「報告他們寫、名義用你的,你躺著分有什麼不好?不交出來,你在這家公司就沒有存在的價值!」

第二階段:依規向總稽核通報遭高層包庇壓制(以「業界常態」為名的是非顛倒)

彥廷具狀向公司總稽核及負責人提出正式申訴,要求制止違法借牌行為。負責人「林總」隨即約談彥廷,語氣極度冰冷:「彥廷,你太年輕了,不懂得資本市場的生存之道。全台灣中小投顧哪一家不借牌?這是業界常態,何必小題大作?你自以為清高跑來告狀,是想砸了全體的飯碗嗎?做人不要太死板,回去把章交給徐副總!」林總徹底包庇違法行為,拒絕進行內控糾正。

第三階段:拔除系統權限與全面冷凍逼退(以「不適任」為名的職場放逐)

彥廷堅持拒絕交出印章後,報復立刻降臨。林總下令拔除彥廷所有的產業研究資料庫與彭博權限,取消其所有專業執照津貼,將其座位移至雜物堆旁,並在全員會議上警告所有人:「有些人空有證照卻不知感恩,嚴重阻礙公司業務拓展,大家不要跟他走太近!」彥廷在全公司的冷眼與恐慌中,引發嚴重自律神經失調與失眠症。

法律的防護網:借牌違法吊扣執照,強迫租借與打壓異議涉犯刑法強制罪

部分金融機構將證照租借視為潛規則,並對守法員工進行霸凌逼退。然而,國家金融與職安法規對此等違法行徑定有明確制裁: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及相關法規規定,分析師不得提供或租借證照予他人使用,違者金管會得處停業甚至「廢止執照」之重大處分。雇主以職權強令勞工交出執照供他人冒名簽章,已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第304條「強制罪」。

同時,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作者拒絕違法行為或提出申訴時,雇主不得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其不利處分依法無效。主管機關得依《職安法》第45條處雇主最高新臺幣七十五萬元罰鍰。受害分析師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並得向金管會檢舉違法借牌,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高額精神損害賠償。

一個讓所有專業技術人員心寒的暗夜悲嘆

深夜,彥廷看著牆上自己歷經數年苦讀才換來的分析師證書,手裡拿著被扣除津貼的薪資條。他想起負責人那句冷酷的「大家都在借牌,何必小題大作」。眼淚無聲滑落,他痛苦地自問:“我苦讀幾年通過國考,是為了守護投資人的利益與市場秩序,為什麼拒絕違法犯罪的人,反而成了公司人人唾棄的罪人?難道在這個充斥謊言的圈子裡,恪守法律的代價,就是要被當成垃圾一樣丟棄嗎?”

捍衛尊嚴:保護你的證照羽毛,用金管會檢舉與職安法嚴懲違法雇主

親愛的朋友,請你務必明白:你的專業證照是你的生命,借牌出事你要背負刑事責任甚至傾家蕩產!任何強令借牌的「常態」全屬犯罪藉口,絕不能退讓半步!

面對強索證照與打壓霸凌,請採取以下具體法律行動:

  1. 保全強索印章與高層包庇之對話紀錄:將主管要求交出印章之訊息、負責人「大家都借牌、業界常態」之談話進行錄音存證;將自己保管之分析師印章安全轉移至私人處所,嚴禁留置公司。
  2. 正式向金管會證期局提出具名檢舉:檢具無照網紅出具之分析報告影本、高層要求借牌之通訊截圖,向主管機關金管會證期局提出重大違法檢舉,由主管機關發動無預警金檢保全伺服器證據。
  3. 向地方勞動局提出吹哨者不利處分申訴:依《職安法》第39條及第6條第2項第3款,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雇主因本人拒絕借牌而實施之拔權、扣薪等報復性不利處分,宣告扣薪處分無效,追討資遣費與高額精神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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