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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stone Law Firm
42 案例改編分享-10人以上企業(金融業篇03)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 -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蕭逸華律師、鄭育庭律師、郭兆洋法務共同撰擬
我以為下單交易靠的是市場研判與嚴守合規,直到主管利用職權逼我私下幫特定大戶違法代操,虧損千萬後我成了唯一的替死鬼
在期貨分公司裡,每秒鐘跳動的報價都是跳動的風險。我們受過嚴格的金融法規訓練,深知未經核准全權委託代操是不可逾越的紅線。我們以為,只要恪守作業流程,就能在金融市場安身立命。我們從未想過,有一種最為險惡的霸凌,主管以「績效分紅」與「不照做就開除」相威脅,強迫基層交易員使用私人手機接受其口頭指示,替其親信大戶違法下單沖銷;當行情劇烈反轉爆倉虧損數千萬元時,主管立刻將所有通聯紀錄刪除,在金管會與檢調調查時反咬一口,指控全係「交易員個人私下違規代操」。你,從一個專業的金融交易員,變成了一個背負天文數字賠償、面臨證券交易法刑事重罪起訴的代罪死囚。
這篇文章,是一個關於期貨交易專員,如何在主管的「強迫違法作業」與「刑事責任栽贓」下,遭受極端精神折磨與司法恐懼,家庭與前途毀於一旦的真實故事。這不是業務疏失,這是利用職務權威強迫勞工涉險、轉嫁刑事責任的極端重大職場不法侵害。
一場假借「VIP服務」的司法陷阱:從「口頭強令」到「全面甩鍋」的三階段
志豪(化名)是一位工作嚴謹、考取多張期貨與證券證照的優秀交易員。進入該公司後,因其下單速度快且細心,被分公司負責人「嚴副總」盯上。
第一階段:職權壓迫下的違法指令(以「公司大局」為名的違規強令)
嚴副總將志豪叫進辦公室,將幾位大戶的帳號密碼寫在便條紙上,命令志豪在盤中使用私人手機接聽嚴副總的即時電話下單代操。志豪當場表明這違反期貨交易法規與公司內控,嚴副總立刻拍桌大罵:「這些大戶是分公司的衣食父母!你不幫忙顧盤,分公司業績垮了你負責嗎?敢不聽指令,我明天就讓你試用期不通過、在這個圈子永不錄用!」在失去飯碗的威脅下,志豪被迫配合。
第二階段:行情崩盤後的金蟬脫殼(以「內控清查」為名的背叛構陷)
某次國際黑天鵝事件爆發,嚴副總口頭指示的部位遭受毀滅性斷頭,帳面虧損高達三千萬元。客戶憤而向金管會檢舉違法代操。嚴副總在稽核進駐前,立刻沒收並銷毀志豪桌上的所有手寫筆記,並在私下通訊軟體中退出所有對話群組。嚴副總隨後召開全員大會,當眾指著志豪怒斥:「志豪背著公司私下向客戶索取密碼違規代操,嚴重敗壞公司名譽,公司將對其提出背信與求償告訴!」
第三階段:民刑事全面追殺與精神凌遲(以「司法程序」為名的毀滅逼迫)
公司隨即向地檢署控告志豪涉犯期貨交易法違法全權委託及刑法背信罪,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志豪及其父母唯一的自住房屋,求償三千萬元。嚴副總更在金融同業公會散播志豪是「不肖營業員」。志豪每天面對檢調傳喚、巨額債務與名譽毀滅,精神陷入重度崩潰,數度企圖自殘。
法律的防護網:強迫違法作業侵害勞工權益,職安法嚴懲主管霸凌與刑事構陷
許多金融業管理階層利用基層員工對職位的依賴,強迫其從事違法違規作業,事後更行栽贓。然而,法律明文禁止任何利用職務權勢侵害勞工之行為: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勞動部公告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雇主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預防勞工遭受精神不法侵害。主管利用權勢強迫勞工從事違法行為,並以解僱威脅施加極端精神壓力,事後進行栽贓與司法恐嚇,已構成重大之職場精神霸凌樣態。
此外,主管明知違法仍以脅迫手段逼迫勞工下單,涉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事後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員工,更直接構成《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事業單位未建立防護機制、縱容主管違法施暴,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處最高新臺幣七十五萬元罰鍰。受害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要求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並得向法院提起誣告告訴及請求連帶民事侵權高額精神損害賠償。
一個讓所有金融從業人員發抖的絕望獨白
深夜,志豪坐在被法院貼上封條的客廳沙發上,看著滿桌的法院傳票與假扣押裁定書。他看著年邁父母為自己擔憂流淚的面容,內心被無盡的屈辱與悔恨撕裂。他抱著頭痛苦地嘶吼:「我只是聽從主管的命令工作,我一分錢好處都沒有拿,為什麼最後要我承擔所有的罪名、毀掉我全家的人生?難道在金融圈裡,沒有背景的基層員工,就注定要成為權力者犯罪後的免洗替死鬼嗎?」
捍衛尊嚴:拒絕違法背鍋,用數位鐵證撕碎主管的脫罪謊言
親愛的朋友,請你務必明白:主管的口頭違法命令絕非免死金牌,但在法律面前,客觀事實與通訊軌跡能夠還原真相,你絕不能默默吞下這場構陷!
面對違法強令與背鍋霸凌,請採取以下具體法律行動:
- 全面保全主管口頭指示與通聯通話紀錄:調取手機詳細通聯紀錄(包含通話時間、基地台位置與主管電話號碼之對應),證明下單時間均與主管來電時間完全吻合;若有私人通訊軟體之殘留語音或文字,立即進行司法公證備份。
- 主動向金管會檢舉內控重大缺失與主管違法操盤:備妥通聯紀錄與下單日誌,委任律師向金管會證期局提出正式檢舉,揭露主管私自指揮違法代操與強迫員工背鍋之事實,促請主管機關發動金檢調取公司錄音與監視畫面。
- 向地檢署提出誣告與強制罪刑事告訴:向檢調機關如實陳述受脅迫經過,並反控主管誣告罪與強制罪;同步向地方勞檢機構申訴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要求依法重罰失職事業單位,討回清白與全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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